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要求: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出改动(一)减少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许可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认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展开专员公署。(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拆分,作为第十二条,改动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注册,依照有关不动产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继续执行。依法注册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拆分,作为第十三条,改动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用于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作农业的土地,采行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内部的家庭总承包方式总承包,不应采行家庭总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行招标、拍卖会、公开发表协商等方式总承包,专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总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期满后再行缩短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期满后依法适当缩短。国家所有依法用作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专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该依法议定承包合同,誓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誓约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四)将第十九条改回第十七条,改动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成:(一)实施国土空间研发维护拒绝,严苛土地用途管制;(二)严苛维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闲置农用地;(三)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符合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市场需求,增进城乡融合发展;(五)维护和提高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闲置耕地与研发复垦耕地数量均衡、质量非常。
(五)减少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创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成国土空间规划应该坚决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高国土空间研发、维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后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研发、维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早已编成国土空间规划的,仍然编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六)将第二十四条改回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改动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成。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该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做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成审核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成审核程序完全相同,日后审核发布命令,必需严格执行。(七)将第二十九条改回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改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资料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展开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公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该获取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获取不现实、不原始的资料。
统计资料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公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八)将第三十三条改回第三十二条,改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增加、质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增加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的组织垦殖与所增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非常的耕地;耕地质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的组织整治。
新的垦殖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竣工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短缺,追加建设用地后,新的垦殖耕地的数量足以补偿所闲置耕地的数量的,必需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免除本行政区域内垦殖耕地的数量,易地垦殖数量和质量非常的耕地。(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回第三十三条,改动为:国家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维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出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苛维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的粮、棉、油、糖等最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较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行改建计划以及可以改建的中、低产田和已竣工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该划出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界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该占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明确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回第三十四条,改动为:永久基本农田划界以乡(镇)为单位展开,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组织实行。永久基本农田应该实施到地块,划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将永久基本农田的方位、范围向社会公告,并成立维护标志。
(十一)减少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界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闲置或者转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显然无法拐弯永久基本农田,牵涉到农用地改用或者土地征税的,必需经国务院批准后。禁令通过私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回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改用或者土地征税的审核。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回第三十六条,改动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引领因地制宜轮作耕作,改进土壤,提升地力,确保排灌工程设施,避免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回第三十八条,删掉第三款。
(十四)删掉第四十三条。(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动为:永久基本农田改以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行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改以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出厂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许可的机关批准后。
在已批准后的农用地改用范围内,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改以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十六)减少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行征税:(一)军事和外交必须用地的;(二)由政府的组织实行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用地的;(三)由政府的组织实行的科技、教育、文化、公共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移往、烈士维护等公共事业必须用地的;(四)由政府的组织实行的贫困地区迁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行的成片研发建设必须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必须可以征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该合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该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研发并应该合乎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回第四十六条,删掉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拆分,作为第四十七条,改动为:国家征税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公告并的组织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白鱼申请人征税土地的,应该积极开展白鱼征税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平稳风险评估,并将征税范围、土地现状、征税目的、补偿标准、移往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白鱼征税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最少三十日,征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得失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指出征地补偿移往方案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的组织开会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改动方案。白鱼征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该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所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的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实施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做到,与白鱼征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移往等签订协议;个别显然无法达成协议的,应该在申请人征税土地时真实情况解释。
涉及前期工作已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人征税土地。(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回第四十八条,改动为:征税土地应该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先生活水平不减少、将来生计有确保。征税土地应该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移往退休金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决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税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移往退休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订发布区片综合地价确认。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该综合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最少每三年调整或者新的发布一次。
征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该按照再行补偿后迁往、居住于条件有提高的原则,认同农村村民意愿,采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获取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税导致的迁往、临时移往等费用不予补偿,确保农村村民居住于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将被征地农民划入适当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付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措、管理和用于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改动为: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追加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交纳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用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动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后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行城市规划展开旧城区扩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必须,确需用于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用于合约誓约的用于期限期满,土地使用者并未申请人续期或者申请人续期未予批准后的;(三)因单位撤消、迁入等原因,停止使用原拨给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出厂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该给与必要补偿。(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动为:人均土地较少、无法确保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份认同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保农村村民构建户有所居于。
农村村民辟住宅,应该合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闲置永久基本农田,并尽可能用于原先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该专责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提高农村村民居住于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其中,牵涉到闲置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核申请。
农村村民背叛、租赁、赠予住宅后,再行申请人宅基地的,未予批准后。国家容许入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强迫有偿解散宅基地,希望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改动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认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注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并应该签定书面合约,写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用于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租赁等,应该经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表示同意。通过转让等方式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交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定的书面合约另有誓约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其最低年限、出让、交换、出资、赠予、抵押等,参考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继续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订。(二十四)减少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该严苛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认的用途用于土地。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回第六十六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三款:交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定的书面合约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回第六十七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背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道德展开监督检查的,限于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回第七十一条,改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找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该给与处分的,应该依法不予处置;自己无权处置的,应该依法收押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置。(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回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动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回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动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回第八十二条,改动为:私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转让、出让使用权或者租赁等方式用作非农业建设,或者违背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用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罚款。
(三十一)删掉第八十二条。(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动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改动为: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土地的,限于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十四)减少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成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动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改动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改动为处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出改动将第九条改动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税改以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改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法确保农村土地征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增进乡村大力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具备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坚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转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损毁,强化的组织领导,作好法律宣传,制订、完备设施法规、规章,保证法律制度准确、有效地实行。
本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改动,新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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